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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王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84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王毅。申请执行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南法院作出的(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毅外出下落不明,法院依法提取了王毅的住房公积金2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领取,本案本次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