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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黎某某重婚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2016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1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怡芳,被告人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某于1996年11月25日与王某某结婚。因王某某婚后未能生育,2008年5月,被告人黎某某认识了杨某某,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09年8月向本院起诉与王某某离婚,被本院驳回。2010年1月,被告人黎某某与王某某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双方未办理离婚证。2012年1月,被告人黎某某在未办理离婚证的情况下,在杨某某家中与杨某某摆了结婚喜宴,且杨某某先后为被告人黎某某生育了一儿一女。2016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协议、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杨某甲、胡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王某甲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方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