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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6年5月3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88年4月25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