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76年5月3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88年4月25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