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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任学东与宁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学东,宁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268号原告任学东,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宁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光明西路瑞泰银都蓝湾1号楼47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苏渊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任学东与被告宁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学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学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学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