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方立鹏申请执行黄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丽,扎拉嘎胡,那木斯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方立鹏,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黄俊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方立鹏申请执行黄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俊杰拒绝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院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款项,扣款存入申请执行人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87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思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2016)内058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邵丽,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阳光小区A7栋1单元602号。被执行人扎拉嘎胡,女,霍林郭勒市劳动局职工,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那木斯来,男,1963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霍林河露天煤业矿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世纪之光小区A4栋4单元501号。本院在执行邵丽申请执行扎拉噶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裁定:从2016年11月份开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扎拉嘎胡(6215590609000272015)的工资6,000.00元,余额不足全额扣留至扣足98,850.00元为止。扣款存入申请执行人邵丽6222080609000355441号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郝建军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