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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徐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2198号罪犯徐刚,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杭铁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获得2014年度记功奖励。该犯服刑期间的月平均消费达398.37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对罪犯徐刚的减刑,应以其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为审查基础,结合本案犯罪的性质、情节,及该犯履行罚金刑的情况综合考虑。该犯在监狱的月平均消费达398.37元,远高于一般水平,但未能积极履行判决确认的罚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一年三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刚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华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