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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44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