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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冯小东与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东,孙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235号原告冯小东,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雪梅(原告冯小东之妻),1986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孙银,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东与被告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小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冯小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