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冯小东与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东,孙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235号原告冯小东,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雪梅(原告冯小东之妻),1986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孙银,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东与被告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小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冯小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