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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执字第5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喜玲、张金良与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坚固村兰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玲,张金良,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坚固村兰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578-1号申请执行人陈喜玲,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张金良,男,200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坚固村兰草组(原为株洲市芦淞区曲尺乡坚固村兰草组)。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喜玲、张金良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坚固村兰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坚固村兰草组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喜玲、张金良支付集体土地收益款14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11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坚固村兰草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喜玲、张金良为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