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4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正阳县惠华生态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与吴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惠华生态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吴双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2号原告正阳县惠华生态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道梅,任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双龙,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阳县惠华生态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吴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阳县惠华生态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本案的起诉。诉讼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