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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延华与孙锡龙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华,孙锡龙,王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602号原告李延华,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孙锡龙,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国,经理。被告王志国,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李延华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