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延华与孙锡龙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华,孙锡龙,王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602号原告李延华,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孙锡龙,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国,经理。被告王志国,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李延华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