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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雷洪强、陈国荣与聂宏发、文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洪强,陈国容,聂宏发,文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63号申请执行人雷洪强,男,生于1962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陈国容,女,生于1964年8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聂宏发,男,生于1960年8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文朝,女,生于1959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雷洪强、陈国荣申请执行聂宏发、文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聂宏发、文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雷洪强244779.18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聂宏发、文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国荣53369.8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50元及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聂宏发、文朝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聂宏发、文朝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雷洪强、陈国荣亦无被执行人聂宏发、文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执行中被执行人聂宏发、文朝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聂宏发、文朝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雷洪强、陈国荣亦无被执行人聂宏发、文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双方已将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雷洪强、陈国荣发现被执行人聂宏发、文朝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较大履行能力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王尚钦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