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月琴申请执行马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琴,马春玲,夏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67-4号申请执行人刘月琴,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号。被执行人马春玲,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月旦坪小区。被执行人夏国强,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月旦坪小区。申请人刘月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平执字第467-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春玲所有一套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盘龙山路与团结路交叉口西北侧“新加坡花园”7号楼独单元19层1901住房进行了查封。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春玲所有一套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盘龙山路与团结路交叉口西北侧“新加坡花园”7号楼独单元19层1901住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