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戚曙光诉青岛仁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宣城锦龙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曙光,青岛仁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宣城锦龙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339号原告戚曙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加强,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仁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被告宣城锦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被告青岛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原告戚曙光与被告青岛仁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宣城锦龙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曙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60元,减半收取14580元,由原告戚曙光负担。审判长韩飞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孟广聚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张瑜(2015)黄民初字第9339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