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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63号原告唐某(曾用名唐雄英),居民。委托代理人潘晓明,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胡杰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五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