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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郑芳与缪达英、陈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芳,缪达英,陈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3841号原告郑芳,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缪达英,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铭强,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郑芳与被告缪达英、陈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达英、陈铭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芳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8%。但两被告只按月足额计息至2014年8月1日止后就无法联系。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4年8月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的利息。被告缪达英、陈铭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缪达英、陈铭强于2012年10月20日共同立借条以其公司资金周转之需为由向原告郑芳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1.8、原告需用钱时提前一个月通知两被告还款以及此款以晋安区某自建房做抵押等条款。同日,原告将该款转账支付给被告缪达英。期间,因原告催讨,双方曾将借款时间更改为2015年1月21日,并约定续借至2017年1月21日止。两被告按约付息至2015年7月止就无故停止履行并下落不明。借条中关于房屋抵押约定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两被告的《借条》、原告的转账凭证、两被告支付利息记录、两被告户籍证明为证。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口头或书面提出抗辩,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及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讼争1.8%月利率未超过法定范畴,应予保护。双方约定的借期虽未届满,但两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且目前下落不明,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严重违约,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一次性偿还本息的违约责任。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达英、陈铭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郑芳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自2015年8月起至两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1.8%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缪达英、陈铭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陈淑勤人民陪审员  林 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鲍玢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