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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刘浩定与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刘益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定,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刘益赛,黄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刘浩定,男,1951年12月17日生。被执行人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益赛。被执行人刘益赛,男,1959年5月12日生。被执行人黄娟娟,女,1963年4月12日生。刘浩定诉常州赛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亚公司)、刘益赛、黄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天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刘益赛、黄娟娟、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浩定借款86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刘益赛、黄娟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浩定借款12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刘益赛、黄娟娟、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所欠金额巨大,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评估拍卖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 巍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