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11号原告李帮君,男。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分局长。委托代理人牟铁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制处干部。委托代理人潘京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制处干部。原告李帮君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李帮君诉称,2015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控告举报信》,举报“李刚犯有伪证罪”,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控告举报的李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依法作出答复。被告收到举报信后,至今未给予原告答复,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公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李帮君要求法院确认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针对其举报的事项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请求,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但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刑事立案、侦查行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刑事侦查、立案职能所实施的行为,上述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院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帮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帮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