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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587号原告卢某甲。被告卢某乙。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卢某甲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红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