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7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7民初587号原告卢某甲。被告卢某乙。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卢某甲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红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