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54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