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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54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