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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尊雷与陈凌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尊雷,陈凌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张尊雷,农民。被执行人陈凌启,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尊雷与被执行人陈凌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世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