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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4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彭金玉、詹晓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玉,詹晓波,潘健金,赖月梅,梅木林,覃超群,何远勇,梁娟,叶美红,谢业平,陈惠金,阮三妹,林六妹,王琼,陆国权,陆国欢,丘明彩,董英梅,温彩娣,全建志,张银胜,莫日英,蔡叶连,林小芝,东莞市杨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14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金玉,女,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申请执行人:詹晓波,男,汉族,1986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申请执行人:潘健金,女,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赖月梅,女,壮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梅木林,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执行人:覃超群,女,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申请执行人:何远勇,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申请执行人:梁娟,女,汉族,1981年3月7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申请执行人:叶美红,女,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申请执行人:谢业平,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申请执行人:陈惠金,女,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申请执行人:阮三妹,女,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林六妹,女,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申请执行人:王琼,女,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执行人:陆国权,男,壮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县。申请执行人:陆国欢,男,壮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县。申请执行人:丘明彩,女,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董英梅,女,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温彩娣,女,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全建志,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申请执行人:张银胜,女,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执行人:莫日英,女,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申请执行人:蔡叶连,女,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申请执行人:林小芝,女,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东莞市杨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西坊工业区西兴一街七号。法定代表人:杨茂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金玉、詹晓波、潘健金、赖月梅、梅木林、覃超群、何远勇、梁娟、叶美红、谢业平、陈惠金、阮三妹、林六妹、王琼、陆国权、陆国欢、丘明彩、董英梅、温彩娣、全建志、张银胜、莫日英、蔡叶连、林小芝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杨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杨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55台,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东莞市杨均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55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立兴审 判 员  叶沛权代理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志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