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强与余加勤、蒋志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余加勤,蒋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667号申请人:王强,男,汉族,住雅安市宝兴县。申请人:余加勤,女,汉族,住雅安市宝兴县。被执行人:蒋志杰,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王强与被执行人余加勤、蒋志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王强与被执行人余加勤、蒋志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