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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7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788-3刘天东申请张振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东,张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788-3号申请执行人刘天东。被执行人张振华。申请执行人刘天东与被执行人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天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魁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