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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242号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浩然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建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