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242号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浩然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建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