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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常开选与陈桂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开选,陈桂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749号原告:常开选。被告:陈桂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开选与被告陈桂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开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