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常开选与陈桂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开选,陈桂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749号原告:常开选。被告:陈桂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开选与被告陈桂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开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