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侯绍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侯绍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滨海金融街西区4号楼AB座1-4层。代表人冯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煜,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田欣,该分行职员。被告侯绍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诉被告侯绍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欣娣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杨淑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