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461号原告:马某,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赵传安,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光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