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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06民终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杜典凤与曾显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典凤,曾显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宝力高无机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粤06民终9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典凤,女,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749。委托代理人杜上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显求,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03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彭辉,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宝力高无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彭子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云送,公司职员。上诉人杜典凤因与被上诉人曾显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宝力高无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力高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杜典凤10517.96元;二、驳回杜典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09元,由杜典凤负担1190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119元。鉴定费3000元,由杜典凤负担。上诉人杜典凤不服原审判决,上诉提出:杜典凤已经提交了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认为杜典凤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2015年10月20日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杜典凤的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其2015年4月17日之后的检查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既然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对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故原审判决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有误。二、原审判决未经太平洋保险公司举证就认定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费为3000元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曾显求、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杜典凤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74697.4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曾显求、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曾显求答辩称:杜典凤的损失应当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理赔。原审被告宝力高公司答辩称:涉案车辆已经购买了不计免陪的保险,故应当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杜典凤确认已经在原审期间见过重新鉴定的鉴定费发票。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针对杜典凤的上诉,本院分析如下:杜典凤上诉主张原审判决采信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误,经审查,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系受原审法院委托对杜典凤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相对于杜典凤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而言,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相对更具公信力,故原审判决采信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杜典凤以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时确认杜典凤于2015年4月17日后的检查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为由认为应当采信由其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问题,本院认为,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该项司法鉴定意见是对杜典凤后续治疗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鉴定,而需要继续治疗并不表示构成了伤残,故对杜典凤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杜典凤上诉主张原审判决未经太平洋保险公司举证即认定鉴定费3000元有误。经审查,原审期间经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杜典凤的伤残程度重新进行鉴定,由太平洋保险公司预付了鉴定费。杜典凤确认已经在原审期间见过该鉴定费发票,即其已经知晓重新鉴定的鉴定费为3000元的事实,且原审期间的鉴定费属于案件受理费,可由法院直接予以处理,无需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再另行举证。因此,杜典凤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上诉人杜典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婉雅第5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