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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超、宋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超,宋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635号原告: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杨家徐,董事长。被告:赵超,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宋娟,女,1982年5月2日生,汉族,企业员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超、宋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3月18日,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