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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r/>,意见</p>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33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出生日期1982年9月16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职业无业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245号指控事实2016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鲁XXX6**黑色尼桑轿车,行至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王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鹏二O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杨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