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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袁小钢与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钢,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占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3985号原告:袁小钢。委托代理人:潘胜利,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所艳。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4号。法定代表人:薄占彪,董事长。被告:薄占彪。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薄占良。原告袁小钢与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明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沈晓宁、人民陪审员边丽云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小钢的委托代理人潘胜利、所艳,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占彪共同委托代理人薄占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小钢诉称:2012年10月24日,原告袁小钢出借给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40万元,约定借款月息为2.5%,被告薄占彪为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担保人。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此笔借款付息至2013年4月24日。至今尚未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利息201867元(自停息之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按月息2%计算)、律师费72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唐山房宝全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借款的事实,但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律师费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薄占彪答辩意见同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4日,原告袁小钢(乙方、出借人)与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按照资金的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借款期限为自乙方提出申请后的30日内还清。同日,被告薄占彪及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保证书一份,愿为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10月25日,原告袁小钢按照约定以转账的方式转入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尹崇明账户40万元,庭审中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已收到该笔借款。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此笔借款的利息至2013年4月24日,此后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以上事实,有《借贷合同书》、保证书、转帐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袁小钢与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贷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借贷合同书》的约定向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停息之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按月息2%给付利息依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本院对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薄占彪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人,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自其停止付息之日起计算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主张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能成立,其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小钢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并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二、被告薄占彪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袁小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91元,由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占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明星代理审判员  沈晓宁人民陪审员  边丽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