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马书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马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7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地址:南昌市孺子路303号。法定代表人:熊永斌,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书波,男,汉族,35岁,1980年10月12日出生,证件号码:130929198010121410,地址:江西省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马书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书波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2592006.76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28320元,但被执行人马书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书波银行存款26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