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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逸鸿、深圳展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逸鸿,深圳展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46号原告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程翔。委托代理人陈一炀,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逸鸿,男,汉族。被告深圳展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维园大厦底座,组织机构代码618876768。法定代表人杜崇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逸鸿、被告深圳展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向原告清退。审判员 廖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