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姜执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琴与邹晓兵、徐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琴,邹晓兵,徐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1896号申请执行人唐琴。被执行人邹晓兵。被执行人徐忙。唐琴与被邹晓兵、徐忙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邹晓兵、徐忙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唐琴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以本金15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登记记录,在扬州华厦银行查到银行存款59575.36元(现已发还给申请人)。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到的银行存款(现已发还给申请人)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宝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