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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512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许某,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