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512号原告刘某,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许某,女,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