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与被告曾耀辉、曾耀金、代承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曾耀辉,曾耀金,代承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4民初357��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洁,系该支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17720313-7。委托代理人王建国,系该支行法律专干。被告曾耀辉,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告曾耀金,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告代承超,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与被告曾耀辉、曾耀金、代承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国与被告曾耀金到庭参加诉讼,被���曾耀辉、代承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诉称:被告曾耀辉于2011年12月7日经被告曾耀金、代承超担保在我行办理保证担保贷款30000元,期限3年,用于养鱼。该笔贷款到期前我行管户经理赵厚余及时进行了电话催收,被告以暂时资金紧张无力归还为由拖欠到贷款逾期,后经多次上门进行催要,该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还款。现上级频发预警,故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尽快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提交的证据有:一、被告曾耀辉、曾耀金、代承超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二、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一份、中国农业���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提交的证据拟证明以下事实:一、证明三被告的合法主体身份;二、证明被告曾耀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贷款三万元,被告曾耀金、代承超为其担保。被告曾耀金辩称:此笔贷款属实,我也确实为曾耀辉进行了担保,我来开庭之前,曾耀辉和我说过,他会在三月底前尽力把钱还上。被告曾耀金未提交证据。被告曾耀辉、代承超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曾耀金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提交的证据一、二认定为有效证据,因庭审质证时,被告曾耀金对此予以认可,且被告曾耀辉、曾耀金、代承超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均已认可。依上述质证、认证情况,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7日,被告曾耀辉经被告曾耀金、代承超担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贷款30000元,期限3年。后被告还贷款利息至2015年9月20日,拖欠了2015年9月21日至今的利息,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尽快归还贷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曾耀辉向原告借款,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曾耀辉对到期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被告曾耀辉逾期未能还款,为此而引起的纠纷,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曾耀金、代承超以担保人的身份签订了借款合同,担保关系成立,在保证期限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耀辉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贷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从2015年9月21日起承担借款利息,直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利率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曾耀金、代承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550元,由被告曾耀辉负担。上述给付内容,如果被告曾耀辉、曾耀金、代承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方式,将执行款付至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收款人:商城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商城县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0843180900188881000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梅 杰审判员 雷 群陪审员 刘同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灿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