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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太仓工投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工投供应链有限公司,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陈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691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工投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志强。委托代理人夏智慧。被执行人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继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继芬。委托代理人陈建良,系本案被告。被执行人陈建良。太仓工投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陈建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结欠太仓工投供应链有限公司108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款被告于2015年7月5日之前支付太仓工投供应链有限公司货款9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每月月底前支付申请人货款9万元及相应利息二、林继芬、陈建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三被执行人任意一期未按约付款,则所有款项立即到期,并且三被执行人另行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0万元,申请人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9154元,减半收取95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7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款申请人已交纳,本院不再退还,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底前直接支付申请人。五、其余诉请申请人自愿放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因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林继芬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工投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0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43133.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林继芬、陈建良名下所有车辆、房产以及银行账户本院另案查封,其中林继芬、陈建良名下房产已被处置完毕,拍卖款480万已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处置情况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勇执行员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