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民申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刘炳武与李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意龙,刘炳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吴桂兵,李少波,袁军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意龙,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康欣园*栋***号。委托代理人朱敏、伍琳,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虎,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炳武。监护人刘年辉,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桂兵,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少波,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袁军立,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意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及原审原告刘炳武、原审被告吴桂兵、李少波、袁军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4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意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兆堂代理审判员  方 晶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