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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华平与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平。上诉人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民初字第4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华平起诉上诉人是基于双方于2010年11月8日签订的《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合同》,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中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确定的专属管辖,而应根据合同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杭余民初字第4628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理由,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盛 峰审判员  张一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