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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02民初63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9月28日,汉中市南郑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浩,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7日,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郭春林,汉台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浩、被告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春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4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谭某甲。因婚前来往时间少,对被告性格、脾气、为人处事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被告做事我行我素,从不考虑原告的感受,不尽丈夫责任,常以工作忙为借口早出晚归,夫妻间缺乏交流。2015年12月22日因与被告父母纠纷后,其父母将家门反锁,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不问不管,致原告绝望。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谭某某辩称,我与原告201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4年2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谭某甲。双方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但也属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生活幸福,且生育了儿子。原告与我父母发生纠纷我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知道。如果原告认为与父母一同现居住生活不方便,我们可以外出租房居住。我们之间并无什么大的矛盾,并非感情已经破裂。为了小孩有一个完整的家,为了小孩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14年2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同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谭某甲。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及婆媳关系紧张,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而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答辩和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载倦,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也属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婆媳关系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若能相互理解、相互沟通,主动交流,夫妻关系尚可以得到改善。审理中原告并未提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被告已明确表示愿意改正自己不足,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全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树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