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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生武与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武,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7民初91号原告刘生武。委托代理人屈桂红。被告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矿区刘赵村东。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武与被告河北丰达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路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