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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殷晖与王学军、杨红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晖,王学军,杨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殷晖,居民。被执行人王学军,居民。被执行人杨红玉,居民。申请执行人殷晖与被执行人王学军、杨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卡,支取需要一段时间。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卡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