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付凤敬与李保杰、王桂珍为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凤敬,李保杰,王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3号申请执行人:付凤敬。被执行人:李保杰。被执行人:王桂珍。申请执行人付凤敬与被执行人李保杰、王桂珍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故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付凤敬与被执行人李保杰、王桂珍已对本案执行和解完毕。本案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1126执3号案件给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淑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