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田维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73号罪犯田维军,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维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1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田维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维军,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维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维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