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元鹏申请被申请人张际鹏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鹏,张际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416号原告:张元鹏,男,住吉林市。被告:张际鹏,男,住珲春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元鹏诉被告张际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元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元鹏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际鹏名下位于舒兰市舒兰大街哈尔滨旺达综合楼x楼房屋,面积为:517.5平方米,产权证号:舒兰市房权证南字第xx**号;二、查封被告张际鹏名下位于舒兰市舒兰大街哈尔滨旺达综合楼x楼房屋,面积为:517.5平方米,产权证号:舒兰市房权证南字第xxx**号;三、查封原告张元鹏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滨江东路渤海山水云天x号楼x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xx**号。四、查封担保人姜克飞名下位于吉林市船营区临江街新世纪大厦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x号。上列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邵 洪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籍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