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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202民初120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月15日。被告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6日。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共同生活,2001年12月12日在原乐都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月1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婚初我们夫妻感情尚好,但是在婚后生活中,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家中事务均由我操持,被告还进行法律禁止的行为,2014年5月份,被告因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期间我经常鼓励被告积极改造,2015年1月7日,被告刑满释放,但是没有想到的是,被告又重新犯罪,2015年5月份被告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2015年10月12日,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的行为让我失去了共同生活下去的信心,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乙由我抚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说的结婚时间、女儿生育情况和我入狱的情况都对,现在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还有感情,结婚十几年了,女儿也大了,我还有七个多月就刑满释放了,我希望我出狱后我们一家好好过日子。通过原、被告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份,以证明原、被告及孩子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2本,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及登记机关;3、罪犯入监通知书复印件1份,以证明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入狱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3号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2、3号证据不持异议,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原、被告陈述相一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庭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1年9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共同生活,2001年12月12日在原乐都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月1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10月12日被告因盗窃罪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现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触犯刑律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提出离婚,但并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不能成立,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