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蒙少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54号罪犯蒙少群,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会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少群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蒙少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蒙少群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蒙少群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明,罪犯蒙少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3.1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蒙少群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鉴于有履行财产刑能力而未履行,且其系累犯,并有违规扣分,应严格控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少群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