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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0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邓常青与高清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常青,高清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901民初70号原告邓常青,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个体,住额敏县。被告高清来,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原告邓常青诉被告高清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常青、被告高清来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常青诉称,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在原告处拿苯板材料7562元,被告言明在2016年1月30日前全部付清,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75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清来辩称,欠条原件没有被告签字,只是给中大地产和原告之间牵线,也没有拿到好处,材料也是中大地产使用的,欠条上也注明中大地产给被告付账后再支付给原告。原告起诉的7562元与原票数额对不上,如果法院执行庭在2016年5月15日前给被告执行回来就给原告支付。根据原告与被告诉、辨主张,并经庭审征求当事人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材料款7562元有无事实依据,是否能得法律支持。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以下书面证据,在本院主持下,被告对证据进行质证:1、2015年12月27日额敏县热旺笨板厂阳长春收条一份,证明被告欠苯板厂的材料款,原告已支付,现向被告进行追偿。2、2015年11月30日高清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在算账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并注明2016年1月30日之前付清。被告对证据1提出异议,认为是原告自己的事,与被告没有关系。对第2份证据中欠条上“欠款人”、“本人承诺”及年月日提出异议,认为这部分不是自己所写,其他部分没有异议。对证据1,本院认为这是原告个人债务的转移,不影响被告实际偿还欠款的事实,被告虽提出异议,但该证据与证据2内容相关联,故对证据1予以确认。对证据2,因欠条主要内容是被告所写,并对欠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虽然对欠条上的“欠款人”、“本人承诺”及年月日提出异议,但并不影响欠款的数额及偿还事实的存在,故本院对证据2予以确认。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交以下书面证据,在本院主持下,原告对证据进行质证。1、2014年6月19日高清来收款收据一份;2、2014年7月28日高清来收款收据一份;3、2014年8月19日高清来收款收据二份;以上四份证据证明,材料是中大地产使用的,最后将这笔材料款算到了被告处,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在欠条上约定,待中大地产支付被告后再给原告支付。原告对以证据没有异议,认可是给中大送货后的票据。本院对以上四份收款收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6月,原告与被告有合作的关系,被告打电话通知原告将其货物送达到中大地产工地。2015年11月30日原告邓常青找被告高清来结账,被告出示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邓常青热旺苯板厂材料款(柒仟伍佰陆拾贰元整)7562元整,中大地产用苯板付款日起中大公司付款给付清,欠款人高清来,2015.11.30,此款2016年1月30日付清本人承诺”。该欠条中“欠款人”及“2015.11.30”原告认可是本人所书写,欠条其余部分为被告高清来所书写。被告出具四份收款收据证明材料用在中大地产且与原告起诉欠款数额有差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供应苯板,该苯板虽不是被告自己使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影响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欠款756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辩称,欠条上有约定,待中大地产给其结账后再支付原告,现中大地产没有支付,故不同意给付。这是欠条中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待条件未成就时未生效。但该欠条最后约定2016年1月30日付清,是对附条件的更改。当事人应以最后变更的期限为给付期限,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清来给付原告邓常青材料款756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清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被告给付欠款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红芹民事判决书附页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