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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胡蓉、涂志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蓉,涂志猛,涂磊,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青羊中融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杜玉祥,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蓉。被执行人涂志猛。被执行人涂磊。被执行人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涂志猛。被执行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涂磊。本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740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涂磊名下位于武侯区佳灵路1栋负3层740号的三个车位,位于武侯区佳灵路1栋13层1311号(的四套房屋,位于高新区紫荆西路22栋负1层219号(的二个车位,位于高新区(西区)碧林街1栋1层3号的一套房屋,位于高新区紫荆西路24栋2单元3层301号的一套房屋予以查封。二、依法将被执行人涂志猛名下位于高新区濯锦路8栋1单元8层801号的一套房屋,位于武侯区佳灵路3号1栋4层401号的二套房屋予以查封。三、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侯区佳灵路3号1栋5层503号的房屋共六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